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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何曜琛所指導 吳嘉琪的 醫療責任與病人自主權利之研究 (2020),提出傷害罪如何撤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性尊嚴、生命權、醫療責任、專斷醫療、假設同意、拒絕輸血案、告 知義務、醫事刑責合理化、病人自主權利法、加工自殺罪。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乃彥所指導 李軒的 器官移植與相關刑法問題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器官移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腦死判定準則、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參考指引、自主決定權、家長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傷害罪如何撤告的解答。
刑法爭點即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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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傷害罪如何撤告 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醫療責任與病人自主權利之研究
為了解決傷害罪如何撤告 的問題,作者吳嘉琪 這樣論述: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並以病人為主體之醫療法規,旨在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透過「預立醫療決定」醫療自主權之表達,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本文以憲法、刑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外國法制為研究的背景素材,希冀就此研究,能提供醫療責任及病人自主權利等相關後續修法建議,分章架構如下:第一章為緒論,包含研究背景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及研究流程與擬用資料。第二章探討基本權之保障,人性尊嚴、生命權內涵以展開介紹,並探討保障意義及範圍,最後對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折衝與法益衡量。第三章係醫療行為可能刑事責任之探討,論及醫療責
任、專斷醫療之容許性、拒絕輸血案、假設同意在德國實務上之發展演進、告知義務法理、我國刑事醫療判決關於告知義務之變遷及醫事刑責合理化之蹊徑。第四章為病人自主權利法之介紹,病人自主權利法不足之處及該法之修法建議。第五章本論文之結論與建議,依外國法制上安樂死實行之現況,並以我國憲法、刑法、病人自主權利法為基礎,提出結論與對我國刑法第 275 條之修法建議。
好看!2021司特四等總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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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傷害罪如何撤告 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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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與相關刑法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傷害罪如何撤告 的問題,作者李軒 這樣論述:
「器官移植」經過眾多醫事人員、科學研究者,長時間之多方嘗試以及不斷修正,終於於近代成為受醫療群體接受、穩定、安全之醫療技術。器官移植技術之成熟,不僅對於器官衰竭病人及其家屬係一大福音,亦對於社會、國家帶來許多正面效益。然而,一般之醫療處置行為,僅涉及病人單方面之自主決定權,其醫療之後續效益通常亦僅及於病人及其生活領域,而不致於過度外擴至其他社會群體,器官移植於此面向上,卻大不相同。器官移植同時涉及器官供體方以及受體方之權益保障,不良之制度設計,影響層面甚廣,甚至可能導致人民對於不再信賴合法之器官移植制度,而降低民眾之捐贈器官意願,甚至尋求非法之器官。故於全球器官短缺之今日,如何提升社會
大眾器官捐贈之意願、使捐贈之器官獲得最佳使用效益、保障器官捐贈者,以避免因為快速取得器官而傷害捐贈者之健康、生命權等,均係國家於制訂器官捐贈、移植制度,應謹慎審酌者。 人性尊嚴,體現個人之主體價值。自主決定權,則係一人得以實現其人格權、追求自我價值實現,體現其生命意義之重要權利。在刑法領域中,「得被害人承諾」,通說上被認為具有阻卻違法之效力,亦係基於被害人有利抉擇及尊重被害人之自主決定之觀點,此即係醫療行為(例如:本文探討之器官捐贈、移植),雖具備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而得阻卻違法之法理基礎。器官捐贈之意願表達,即為自主決定權之展現,於現今社會,對於生命態樣、尊嚴死、醫療之目的、生命保護之程度等
,有了激烈之探討,產生許多不同以往之看法,此亦隨之影響器官捐贈、移植制度,故本文將以「自主決定權」為主軸,輔以外國立法例為借鏡,重新建構我國之器官捐贈移植制度。 因「屍體器官捐贈」與「活體器官捐贈」涉及不同之權利主體,其權利保障以及利益衝突、衡量,亦不相同,本文將兩者分別進行討論。如此,首要面對之問題,便係「屍體」與「活體」之區分標準為何?針對此問題,本文將分別探討「腦死判定準則」以及「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參考指引」之法規,檢討其妥適性,以及提出相關建議。 而有鑑於醫療領域之高度專業性,醫病間之資訊不對等,為具體實踐自主決定權,便衍生「告知同意法則」,本文將對告知同意法則,進行深入之探討
,以作為後續研析自主決定權於器官捐贈、移植制度中,實踐與否之檢驗標準。 最後,本文將對於「屍體器官捐贈」與「活體器官捐贈」之制度,分別為討論以及重新建構。「屍體器官捐贈」之實務爭論,常在於往生者捐贈意願不明時,何人有權為器官捐贈與否之決定?可能涉及之權利衝突為何?補償制度,有無可能產生器官買賣、物化人之疑慮?「活體器官捐贈」之衝突問題,常在於基於自主決定權之意旨,國家為何得為禁止器官捐贈之規範?其界線何在?審查標準何在?道德風險如何控管?本文將一一探討之。 綜上所述,本文試圖透過器官捐贈、移植制度之重新建構,以因應現今變動的生死觀,調和器官供體方與受體方之權利,促進社會間互助、互信之關係,
對於現行法提出建議與反思,期盼能創造社會最大福祉,保障所有人類生命,並實現其自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