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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公訴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基本小六法-58版-2022法律法典工具書系列(保成) 和保成法學苑的 攻略刑事法-26版-2022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警察單位提供給被害人什麼樣的保障?- 保護服務司也說明:3、家庭暴力案件中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需檢具驗傷單或相關證據,於知悉犯罪加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如果是違反保護令罪,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柯耀程所指導 林家豪的 論告訴之代行 (2011),提出傷害罪公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代行告訴。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中山學術研究所 林信和所指導 劉國斯的 我國人格保護之理論與實務-以民法上人格權為中心 (2010),提出因為有 的重點而找出了 傷害罪公訴的解答。

最後網站告訴乃論之罪提出告訴及撤回告訴之效力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則補充:二、告訴的效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共犯一人提出告訴者,其效力及其他共犯,故大胖雖僅對小傑提出傷害告訴,告訴的效力及於A、B、C、D四人,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傷害罪公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本小六法-58版-2022法律法典工具書系列(保成)

為了解決傷害罪公訴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基本小六法》   嘿!你注意到了嗎?   最近大法小法修不斷,法典都塞便條塞到快爆炸,   嗯,該是換一本法典的時候了!   相信每個讀法律的人都有一本小六法,   而既然是必備工具書,當然要使用最新版的才不會出糗啊!   像是考試時引用錯誤條號,或者寫出已被刪除所以根本不存在的條文……等,   全都是會被扣分的小錯誤!   又不可能時時上立法院查詢最新修法,或是明明已經查詢了,卻漏掉沒有改過去……   這時該怎麼辦呢?該怎麼避免這些錯誤發生呢?   答案就是帶走這本最新的基本小六法   在紙張價格大幅攀升、印製成本越發高昂的情況下,小編仍舊堅持收錄學習上需要查閱

的法規群,只要是重要法規,就一鼓作氣全都網羅進手上雕琢的小六法中,同時,在普遍性常用的法規詳列新舊條文、草案、立法/修正理由,也收錄了國考的命題紀錄、相關條文與相關釋字,讓讀者在查閱時,不只找得到該有的法規演進資訊,還能更加了解考試重點。   新保成基本小六法絕對是你的最佳戰友!   ★再版至今已經57版啦!!!回收近百名讀者的法典使用心得問卷,以下好評關鍵字出現最多次★   ‧資料齊全‧體系完整‧收新釋字   ‧方便查詢‧分類清楚‧標示清晰   ‧版面舒適‧方便攜帶‧完整度高   ★國考六法、小六法的法規都有,一本到底★>>欲參加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讀者如是說!!    ◎更多

考生、讀者一致好評~法典推薦◎   --聽高普考考生這樣說--   「有新舊條文對照,及條文設定的原因,更好的是連釋字號也附在條文後面,可以省買一本,很棒與方便的設計!」──正準備高普考的考生   「之前用其他出版社,法條上只有第x條,而沒有第幾項的符號(羅馬字),但保成的有標示所以比較方便閱覽查詢。」──正準備高普考的考生   「排版易讀及條號款項標示清楚」──正準備高普考的考生   --聽地方特考考生這樣說--   「保成的基本小六法雖然有點厚重,不過法規非常完整,足以應付任何考科,個人覺得非常棒。」──正準備地方特考的考生   --聽律師、司法官考生這樣說--   「有新舊法對照

,還有詳盡解釋文,附註歷屆司法官/律師的索引標籤很完整」──正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考生   「方便好查詢」──正準備司法特考的考生   --聽法律系學生這樣說--   「有附與該法條相關的條文,修正草案也有放入」──準備學校期中考的法律系學生   --聽特考考生這樣說--   「法律條文有分類」──正準備鐵路特考的考生   「排版好看舒服」──正準備關稅特考的考生   --聽初等考考生這樣說--   「法條內有相關釋字和實務見解可以清楚知道」──正準備初等考的考生  「法條有標註必考重點,我覺得很用心,幫助我們快速複習重點」──正準備初等考的考生   適用對象   各類考試.在校生

.實務工作者   ※想要查閱主要大法且能了解修法內容(新舊條文對照、立法理由)、考試重點法規(命題紀錄),並且整理條文與條文間、條文與大法官解釋間關聯性(相關條文)者。   使用功效   收錄普遍性常用法規的新舊條文、草案、草案/立法/修正理由,並且額外收錄國考之命題紀錄、相關條文與相關釋字,讓讀者在查閱時能了解考試重點。   改版差異   修訂國藉法、預算法、行政訴訟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得稅法、土地登記規則、證券交易法、保險法、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華民國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本書特色   最新‧實用‧專業   ‧立法沿革:明瞭立法時程   ‧條文要旨:洞悉立法要義   ‧命題紀錄:指引考試重點   ‧相關條文:追蹤相關概念   ‧相關釋字:結合實務觀點   ‧草案理由:掌握修法脈動   ‧附錄釋字:涵蓋各號爭點  

論告訴之代行

為了解決傷害罪公訴的問題,作者林家豪 這樣論述:

  現代法治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必須由司法機關進行,而追訴過程是否得以無所障礙完成,並非僅由機關之意願即能貫徹,尤其在告訴乃論之罪更是如此,欠缺告訴則無由完成犯罪之追訴懲罰,達到保障人民權利之目的。所謂「告訴乃論」,乃指「犯罪被害人向具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申告犯罪之事,並具有請求訴追之意思」。惟世俗案件之狀況,無法盡如人意,特別在告訴乃論之罪,某些情況將出現「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之窘境時,對於犯罪之訴追即出現困頓,檢察官不得逕以其職權將犯罪嫌疑人起訴,法院也無從為實體裁判而終結案件。此時有賴刑事程序法之彈性變革尋求解決之道,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即有「代行告訴」此一制度,用以

解決此類無從告訴之困境。乃透過檢察官另行指定代行告訴人行使告訴權,以滿足訴訟條件、司法被動性與不告不理之要求,此一代行告訴之制度,規定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  惟我國文獻在探討代行告訴之內涵時,仍未全面的釐清代行告訴之面貌。其並非得以任意發動,仍有一定程序上、要件上之要求,更重要者,必須專注於代行告訴可能並非對於所有告訴乃論案件,均有發動之可能性。其應有追訴必要之問題,亦即在比較利害關係之後,產生禁止發動代行告訴之效果。本論文之討論重點即在於代行告訴之應然面與實然面,以及在程序中、實體上所具備之結構關係,最後是反映在我國實體法上之各種效果。

攻略刑事法-26版-2022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為了解決傷害罪公訴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   使用功效   除查考法規外,並兼具學習功效。   改版差異   配合110年8月公布之法規修正;並配合讀者對於前版的寶貴建議予以精心的檢討與修訂 本書特色   ◎十二大重點讓您好用、好讀、好吸收!   一、立法沿革:歷次增修清晰標示,易於瞭解法規沿革;另於條文後附有草案者,併予詳列其立院議案字號或其公告日期,以利讀者掌握立法進度時程。   二、立法條文:重要法規之文字加框呈現,以利查閱。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標明。   三、條文要旨:於條次後,依條文內容予以相應簡明之法概念。   四、命題紀錄: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年國家考試紀錄。

  五、相關條文:相關法規一次掌握。   六、修正或立法理由: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   七、重要法規修正草案暨說明:鑑於修正草案多係學說或現行實務論旨之明文化,頗具參考價值,爰以虛框標示,列明公告日期。   八、名詞解釋: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並註明相關論著出處,以便讀者參閱原典。   九、實務見解:本書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擇取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予全文或節錄方式。   十、概念釐清比較表:將重要考點之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比

較呈現,使學習更能融會貫通並提升思辨能力。   十一、大法官解釋:本書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係以法典出發,或與坊間論著略有不同,僅供讀者參考。   十二、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名稱暨簡稱索引表,並附有解釋、判例、裁判、決議、法律問題之索引表,依年代先後排序,以利檢索。  

我國人格保護之理論與實務-以民法上人格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傷害罪公訴的問題,作者劉國斯 這樣論述:

研究動機與目的一、研究動機(一)尊重與保障人權思潮之引發 人格保護之研究係從屬於人權保護議題,而與人權保護議題息息相關,本文之研究首係因受到尊重與保障人權思潮之引發。人權是人類努力奮鬥而獲致,依據人權演進的歷程,約可將人權劃分為下列三個不同時代,茲分別說明其內容如後:1、第一代人權迄今約有二百餘年的歷史,於18世紀下半葉由歐洲的人權運動首先展開,當時所主張的人權包括以表見自由、宗教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秘密通訊自由等為主之自由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平等權,以及強調財產權之不得侵犯。第一代人權之特性在於要求排除國家對個人作他自己願意做的事情的干預,簡言之,第一代人權

所強調之作用在於對抗國家權力,希望藉此確保人民之自由與財產免於受到國家之侵犯,此外第一代人權於屬性上係屬於個人權利,尚未涉及群體、民族或國家等集體。2、第二代人權係濫觴於19世紀下半葉,從社會主義的思想開始形成,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第二代人權的內容集中在關於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權利的伸張,與第一代人權相較,第二代人權係從追求個人的權利轉而要求群體或階級的權利,其內容與所涉及的範圍也擴大了,除了有關個人人身方面的權利外,另要求工作權、休息權、醫療保健權、受教育權、維持適度生活水準權、組織工會權、組織與參與政黨權、民族權等。第二代人權之特性在於要求國家採取積極的作為即要求國家應提供人民一定之

給付與服務,以促進前開權利之實現。3、第三代人權係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亞非國家興起了反殖民主義之民族解放運動,使人權的焦點由個人而民族、國家,更超越國家而把國內人權延伸到國際社會,使人權國際化。第三代人權的內容,都是關乎集體的權利,其主要內容有民族自主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繼承人類共同遺產權、民族平等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環境權等。第三代人權的屬性並不是個人權利,而是由個人組合的集體,所以又稱為集體人權。(二)法律體系理論之法規範位階之啟發 人格保護之研究係一橫跨上位法憲法及下位法如民法、刑法等不同法規範位階之議題,而因不同位階法規範所衍生之如法規範適用衝突及法規範效力衝突等問題之解決,

在法學方法與法學概念上,得借助法律體系理論所主張之法規範位階關係來解決,故本文之研究亦因此受到法律體系理論之啟發。實證法主義之力倡者Hans Kelsen主張為追求法學之純粹性,須要排除與法學無關的要素,一方面為各種類型的自然法論,此包括了作為自然法基礎的倫理學及政治理論,另外一方面則是社會學與心理學等現實主義或唯實論基礎,排除了這些要素以後,法僅是法規範的集合,法規範與其他規範如社會規範、宗教規範、道德規範不同,而作為一般法學的純粹法學所能提供的就是對法規範的形式結構分析。此外,法實證主義之法規範位階理論係指憲法是根本大法,在形如金字塔的國家法制體系頂端便是憲法,憲法成為國家法人的構成法,也

提供法律產生的程序及內容,法律又提供命令產生的程序和內容,下位規範不得抵觸上位規範,上位規範有擊破下位規範的效力,惟為何形成這種規範秩序,則非法實證主義者所能解說。(三)人格保護議題熱門化之誘發 公元2002年12月17日中共人大常委會一讀通過並引起舉世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以有異於現行歐美法制之立法方式,將人格權保護規範獨立成編(按:即該草案之第四編),此種特異的立法定制方式引來了各界之高度關注,亦引發了筆者對人格保護議題產生了濃厚興趣,故本文之研究實係受到此種人格保護議題熱門化之誘發。關於中共民法典中應否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所引發之爭議,於法學研究上具有很高價值,茲特將正反立場

所採理由簡述如後以供卓參:1、否定論者,主張人格權不宜獨立成編,因人格權實際上是一般權利的前提,包括生命、自由等等,這些權利不是私生活領域的地位問題,這個問題應當由憲法來加以規定,若人格權獨立成編無異於把人格權私法化,而將人格權作為一種和物權、債權、身分權並列的一種私權來對待,使人格權的地位不升反降。此外,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可能窮盡所有人格權,在立法時只能拼命列舉,結果是把本來不是人格權的權利往裡面套,例如實質上為財產權之法人之名譽權,這樣實際上使人格權性質模糊化了。2、肯定論者,主張能否將大量的人格利益都交由法官來判斷?法官應當享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不在人格權法裡面列舉過多的人格權類型,僅

僅是讓他成為一般利益,一旦發生糾紛之後,這個問題完全由法官來判斷,有可能導致法官濫用權力,或如學者所說的向一般條款逃逸。因此,由法律將不確定的人格利益法定化、公示化,顯有利於人民人格利益之保護。此外,在法律上對於人格權的類型予以確認,有助於人民了解其究竟享有哪些權利,他人也應當予以尊重,從而醇化社會風氣,預防不法行為的發生。(四)筆者實務工作經驗所得之引致迄今為止,在筆者實務工作經驗所得範圍內,不論是先前筆者於高雄地方法院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或現時擔任執業律師職務期間,筆者深深感受到人格保護議題之重要性與迫切性,尤其每當筆者著手處理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大量轉介而來之案件

時,面對被告或被害人所顯現出之無助、無奈、焦慮、恐懼等種種不同心境寫照,在筆者之腦海中經常浮現人民為何不知如何去保護自己之權利?國家對於保護人民權利之舉措為何仍嫌不足?等問題意識,復也因此引致筆者會經常性地去思考到因人格保護所衍生之相關議題之解決方案,故本文之研究實與筆者因實務工作經驗所得之引致密切相關。二、研究目的 本文之研究目的,依據筆者歸納約有下列四項,茲分別舉出並說明如後:(一)順應國際尊重與保障人權之世界潮流 誠如前開所述,翻開一部人類發展的歷史,實際上就是一部艱辛奮鬥爭取人權的歷史,雖然西元1762年盧梭於其所著《民約論》中力倡「天賦人權」,但此種說法仍未能讓人權自然降臨

而使人類安享,人類之所以享有某種程度的人權,仍係諸多先賢先列以拋頭顱、灑熱血方式換取而來,故在此一層面上,反倒是 國父孫中山先生所主張之「革命民權」即民權不是天生出來而是時勢和潮流所造就出來的與實際更為相符。 惟誠如學者所述若就人權實現的過程與形態看,一個人所享有的人權,實際上是一種「道德人權」,若不能落實到「法定人權」,只能存在於道德律中,根本不可能付諸實行,但即使是已完成立法程序,依法應予施行的「法定人權」也大部分僅是具文而已,能讓人真正享受的是「實際人權」,故人權運動主要是拉近「道德人權」、「法定人權」與「實際人權」三者的距離,最後使其合而為一。 本文亦為基於此種思潮下之產物。(二)釐清

人格保護議題於不同位階或相同位階法規範間所衍生之諸如適用、效力問題 按照前開所述之法規範位階理論,憲法為實定法秩序中位階最高者,其次始為法律,再次為命令,而人格保護於實定法秩序中亦分別藉由不同位階法規範予以實現,緣此在不同位階或相同位階法規範間所發生之適用衝突或效力衝突問題,即為本文所要鎖定之研究對象與研究目的。關於規範適用及效力之衝突,例如有關人民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衝突時如何調和之問題,按照釋字第509號解釋係採取對人民言論自由予以最大保護之選擇取向,至於其完整之探討則待本文時再予以詳究。此外,關於自由權之保護,在不同位階法規範間即憲法、民法、刑法間亦分別有予規範,惟彼此間如何調何適用

,即為本文所要研究與解決之問題。(三)將研究所得應用於實務 學術研究之生命在於運用,由其是解決台灣本土的實務問題更是本文之不二任務。茲舉一例以說明之,憲法上所例示之諸多自由基本權應如何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列舉之自由權對應?關此,學理上有採直接適用說者,即無論受侵害之自由權為憲法上所例示之自由基本權亦或民法上之自由權,均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自由權所包含。 惟亦有主張過分擴大民法第195條第1項自由之概念而及於所謂信教自由、投票自由、言論自由等意思決定自由,使侵害他人自由成為一個概括條款,其保護範疇將難以確定,故宜將信教自由、投票自由、言論自由等意思決定自由納入同條項後段之「其他人格

法益」範疇,俾作較具彈性適當的保護。 本文採直接適用說,理由為憲法上所例示之前開意思決定自由基本權並無價值上之差異,故於民法上應無予以區別對待之理由存在,此外若將前開意思決定自由劃入其他人格法益之範疇,因需受到侵害「情節重大」之要件限制,反而不利於人民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法益之保護,而實務上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0號判決亦採此見解。(四)藉由理論與實務之交互研究辯證而勾勒出人格保護學之雛形 誠如前開所述,人格保護之研究係一跨越不同法規範領域之議題,在此等不同法規範間雖任務均屬同為保護人格,惟其間涉及諸多適用疑義、效力疑義、解釋疑義等問題,如何將此等問題作一系統性、體系性之建構、分析與

比較性之宏觀研究,甚或提出修法建議,藉此勾勒出人格保護學之雛形,實為本文終極之研究目的所在。(五)對於民法上人格權保護提出相關立法增修與實務運行建議 本文係以民法上人格權之保護為中心,故研究之最終核心仍在於民法上人格權保護理論與實務相關問題之研析,故本文希冀藉由相關研究成果據以提出民法上人格權保護相關議題之立法增修與實務運行之建議。研究方法與範圍一、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筆者係採文獻歸納、演繹等質性與體系性之研析方式,從宏觀層面來論述憲法、民法、刑法上人格保護之一致性、差異性與體系性議題,並輔以從理論層面、實務層面與比較法制層面之研析方式為之,惟本文係以民法上人格權之保護為中心

,故研究方法上雖有前開所述之憲法、民法、刑法之綜合比較研究方法之採擇,但研究之最終核心仍在於民法上人格權保護理論與實務之相關問題研析,並希冀藉由相關研究成果據以提出民法上人格權保護相關議題之立法增修與實務運行之建議,此合先敘明。 此外,茲將本文研究時所遭遇到的相關困難及克服方式分別說明如後,亦用以輔助說明本文所採之相關研究方法:(一)本研究首先遭遇到之困難為如何垂直整合憲法、民法、刑法中有關人格保護議題之研究範圍,筆者透過研讀憲法、民法、刑法等相關專門論著後發現,民法、刑法有關人格保護之核心所在,分別為民法中有關人格權以及刑法中有關個人人格法益等相關規定,於選定研究範圍時較無疑義與困難,

有疑義者係憲法中有關人格保護議題如何選定研究範圍,確實較無明確標準而產生困難,惟鑑於憲法所樹立之人格尊嚴保護之基本價值,主要係透過人格獨立與人格自由之方式予以呈現,復且自由權亦為貫穿民法、刑法之核心理念所在,故本文擇定自由基本權作為憲法上之研究範圍,另將權利屬性兼具自由權與社會權性質之生存權一併列入研究範疇,以增加本文之研究廣度與深度。(二)本研究其次遇到之困難為如何擇定研究主題之問題,因人格保護之研究面向非常多元,且其所牽涉到之因素非常複雜,筆者透過分析與歸納後,決定以權利與義務之結構面向出發,將本文之研究主題,分為民法上人格權保護之義務對象與權利對象,人格權保護之義務對象包含人格權保護之義

務主體、義務客體與義務主體違反義務時之法律效果等面向,人格權保護之權利對象則包含權利主體、權利客體與權利保護方式等面向,另外再論及緒論、民法上人格權保護之功能暨範圍、民法上人格權保護之發展與趨勢、結論與建議等面向,藉以定出本文之研究主題。(三)於定出本文之研究主題後,接下來所面對之困難係如何決定研究方向之問題,筆者根據研讀分析相關資料以及前開所定出之研究範圍與研究主題之啟示,筆者決定以文獻歸納、演繹等質性與體系性之研析方式,從宏觀層面來論述憲法、民法、刑法上人格保護之一致性、差異性與體系性議題,並輔以從理論層面、實務層面與比較法制層面之研析方式來完整與豐富本文之研究,惟本文係以民法上人格權之保

護為中心,故研究方法上雖有前開所述之憲法、民法、刑法之綜合比較研究方法之採擇,但研究之最終核心仍在於民法上人格權保護理論與實務之相關問題研析,並藉此貫穿本文之前後始末。(四)由於本文之研究涉及比較法制層面之研析,且內容中提及了德國、日本、美國與中國大陸等不同法體系,其中關於德文部分,筆者係透過國內外學者及政府官方網站所提供之相關譯著及資訊作為研析之資料,以克服筆者閱讀上之障礙;至於日文、英文及中文簡體字部分,筆者則以直接閱讀相關原文書籍之方式為之。(五)最後,由於筆者手中並未擁有部分之書籍、資料,致有資料來源之困難,筆者係透過至相關專業圖書館如台大、政大、文大及國家圖書館等館藏豐富地方以取得所

需資料來源,特別是關於原文書籍如日文、英文書籍以及相關期刊、論文部分。二、研究範圍 本文之研究範圍,筆者先於第一章緒論中,擇定有關人格與人格權、人格權之性質與特徵、人格權發展之歷史沿革、人格權之類型、人格權之法律保護等相關議題作為研究內容,希冀透過此一綜論性研究方式明析人格權之意涵、沿革、類型、法律保護方式並讓讀者能夠對此有具體完整之認識。筆者於第二章民法上人格權保護之功能暨其範圍中,係擇定有關憲法、民法、刑法上人格權保護之功能暨其範圍等相關議題作為研究內容,希冀透過此一比較研究方式,以便吾等能夠明確得知與掌握不同規範間有關人格權保護之功能暨範圍有何關係及異同,且提供實務運行時之依據而不

致有所偏差。筆者於第三章民法上人格權保護之義務對象及第四章民法上人格權保護之權利對象中,係擇定有關民法、憲法、刑法上人格權保護之義務主體、義務客體、義務主體違反人格權保護義務之法律效果及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暨其保護方式等相關議題作為研究內容,亦希冀透過此一比較研究-含比較法制研究方式,以便吾等能夠明確得知與掌握不同規範間有關人格權保護之義務主體、義務客體、義務主體違反人格權保護義務之法律效果及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暨其保護方式等相關議題各有何關係及異同,且亦提供實務運行時之依據而不致有所偏差。筆者於第五章民法上人格權保護之發展與趨勢中,擇定人格權權利主體範圍之擴展及人格權保護客體-含義務客體及權利客

體範圍之擴展,於此章中筆者係希冀藉由前開諸等議題之研究,用以瞭解與掌握人格權保護之最新發展與趨勢及其爭議問題之所在,並藉此增加本文之研究深度與廣度。筆者於第六章結論與建議中,針對民法上人格權之立法定義、人格權保護之範圍、人格權保護之義務對象及人格權保護之權利對象等相關問題部分,提出相關修法建議,希冀藉此對於完善我國民法上人格權保護之研究能夠有所助益,也提供未來立法與實務運作時之參考。此外,茲將本文之研究中所提及相關概念之界定說明如後:(一)關於人格保護一詞,於憲法中,憲法雖無人格權之相關明文規定,惟筆者個人認為憲法上之人性(格)尊嚴保障為憲法上基本權利之核心精神所在,於法理上人格權應具有基本權

利之性質而具有憲法之位階,且此亦屢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確認而應無疑義,故筆者個人認為我國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第9條人民不受軍事審判自由、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1條表現意見自由、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或可認係屬憲法位階之個別人格權性質之基本權利,而第22條非列舉基本權則屬憲法位階之一般人格權性質之基本權利,至於權利屬性兼具自由權與社會權之生存權 (憲法第15條)則仍屬於憲法位階之個別人格權性質之基本權利,故本文所指人格保護一詞,於憲法上係指具有憲法位階之個別人格權性質之基本權利如自由權、生存權,以及同屬具有憲法位階之一般人格權性質之基本權利

如憲法第22條之非列舉基本權;於民法中,本文所指人格保護一詞係指一般人格權(民法第18條),以及個別人格權即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姓名等權利(民法第17、19、192、195條);於刑法中,本文所指人格保護一詞係指我國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所保護之性自主權,第22章殺人罪、第24章墮胎罪、第25章遺棄罪所保護之生命權、第23章傷害罪所保護之身體權及健康權、第26章妨害自由罪所保護之自由權、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所保護之名譽權及信用權、第28章妨害秘密罪所保護之隱私權等人格法益保護罪章。(二)人格權保護之功能,係指憲法、民法、刑法中有關人格權保護規範之功能面向相關議題之研

析。(三)人格權保護之範圍,係指憲法、民法、刑法中有關人格權保護規範原則,但例外予以之限制或保護界線面向相關議題之研析。(四)人格權保護之義務對象,係一上位集合概念,係指人格權保護議題中有關義務層面論述對象之統稱總括。於本文中,筆者係分就憲法、民法、刑法等人格權保護中之義務主體,義務客體,義務主體違反人格權保護義務時之法律效果等不同層面之研析。(五)人格權保護之權利對象,同人格權保護之義務對象,係一上位集合概念,係指人格權保護議題中有關權利層面論述對象之統稱總括。於本文中,筆者係分就憲法、民法、刑法等人格權保護規範中之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保護方式等不同層面加以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