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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一樣180天從哪起算賠與不賠大不同 - 《現代保險》雜誌也說明:但最近因大腿骨再次開刀住院時,保險公司卻以已超過180天為由拒絕理賠。保險公司的主張合理嗎? 傷害保險是一年期的契約,主要承保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死亡或殘廢。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永然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盧子揚所指導 梁學堯的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類型之人身保險與複保險之法律關係研究 (2020),提出傷害保險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給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複保險、醫療保險、實支實付類型醫療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郝鳳鳴所指導 王易明的 勞工保險與職災勞工請求賠償抵充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年金保險、損害填補、抵充的重點而找出了 傷害保險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給付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險法學主要議題──林勳發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則補充: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系爭意外事故,致左右耳之聽力受損達90分貝以上,並於系爭意外事故 ... 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雖應證明被保險人係因意外事故而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傷害保險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給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為了解決傷害保險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給付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不讓同學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的一試與二試重要考題與各校研究所最新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類型之人身保險與複保險之法律關係研究

為了解決傷害保險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給付的問題,作者梁學堯 這樣論述:

於金融發展迅速之時代,保險已與生活密不可分。一般民眾危險管理意識普遍抬頭,無論財產保險或是人身保險皆有重複投保之情況。我國保險法本就對於重複投保之情況,即複保險有所規範,該如何定義以及如何應用為重要課題。 我國保險法於第35條至第38條規定複保險之相關內容,其中已包含複保險之意義、複保險之告知義務、惡意複保險之效力、善意複保險之各保險人比例分攤給付。而複保險規範之目的即為重複投保後,若有發生危險事故,則被保人會獲得重複之理賠,若保險人相互間不知情而皆直接給付全額保險金者,則被保人可能因此獲得超過其損失之金額,呈現因災難應是受損,但卻反而獲得更多財富之得利現象,此情況將會產生被保

人將保費作為本之賭博現象,甚至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之道德危險。此情況除違反損害填補原則,對於社會亦是製造沉重的成本。對於此種企圖以化整為零之方式不當得利者,應加以嚇阻。 複保險規定於總則,但有無適用所有保險種類卻無直接定論。財產保險之適用尚無爭議。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以及醫療保險,有認為兩者皆適用,亦有認為僅後者適用,再者有認為僅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適用。但只要是人身保險皆以人之身體生命為保險標的,並且於投保當時是以人之健康為必要。非如財產保險是以有現金價值之產物為保險標的,故僅以人身之危險所生之費用為損害填補之標準,似乎無代表整體人身之境遇。但雖然保險契約並未規定保險金額之使用方式,於醫

療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金通常是與因本次醫療保險事故所生之開銷有所相關,確實是對於經濟利益保障的層面,而非單純僅對於無價的人之身體生命的部分。 醫療保險與經濟上之利益難說無關連,尤其實支實付類型的給付方式更是容易被另外強調,但回歸以被保人之身為保險標的之觀點,人身危險種類繁多,本不可能全然設計於保險契約。現今人身保險是以定型化契約為主流。故要、被保人可否以現有之契約種類按自己之需求投保,應以最大誠信原則為最大方針。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傷害保險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給付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勞工保險與職災勞工請求賠償抵充之研究

為了解決傷害保險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給付的問題,作者王易明 這樣論述:

勞工職場中經由給付勞務獲得報酬並依此維持生活之所需外,亦可藉由勞務之付出肯定自己之能力並成就自我,然此勞務給付期間並非全然一帆風順,潛在之危害因素隨著時代之轉變而有不同之型態,從傳統典型的危害環境因素到現今多元複雜的危害因子,對經營事業之雇主與直接從事勞務之勞工都是挑戰,理應勞雇雙方皆應共同擔負起創造安全工作環境之責,但存有危害下,發生事故為必然;面對危害因子引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結果,後續應考量的為如何善處於後即是因為預先評量之重點。我國為實施社會保險照顧制度之國家,勞工保險制度從民國47年開辦至今經歷多次增修、改革,對勞工之照護方式從保險事故後之一次性給付到年金式給付,其考量基礎皆在如何確

保該制度所欲保護之人能達真正照顧之事實。然該保險制度勾掛兩項不同之保險機能,運作上實難兩全。給付額度不足以達對災受職業災害事故者之保護,導致後續之賠償請求爭端而生,在事故發生之起端無法畫下句點,後續賠償爭訟則需回歸民事法律填補損害之基礎法理,故勞工保險給付該如何認定抵充數額,隨著年金保險制度之實施隨之而起,針對尚未實現之年金保險利益係規屬於請求權人或雇主,皆是爭點所在,現行法規範之架構似無法有效化解此紛端,在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改制受限之情況下,期盼藉由更多之實務判決累積同一之見解性作為引導平息爭端糾紛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