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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銘傑所指導 施硯笛的 競爭法與電業自由化 (2017),提出停電公告新北新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平交易法、競爭法、電業、自由化、發電廠、契約、聯合行為。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歷史學系 賴澤涵所指導 郭俊蔚的 戰後初期台灣電力事業之研究(1945-1949) (2009),提出因為有 的重點而找出了 停電公告新北新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停電公告新北新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競爭法與電業自由化

為了解決停電公告新北新莊的問題,作者施硯笛 這樣論述: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國內九家民間獨立發電廠合意拘束彼此營業行為,共同拒絕與台電公司修改購售電契約,構成聯合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然而,於聯合行為爭議期間,我國電力產業結構為單一買方模式,所有民間獨立發電廠唯一售電對象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顯難以抗衡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市場力量,故以長期購售電契約約定長達25年交易條件,且電力交易秩序向為經濟部高度管制下所建立,民間獨立發電廠間是否確有競爭關係、本案是否有聯合行為規範介入必要,不無疑問。本文以民間獨立發電廠聯合行為爭議產生問題意識,欲探討競爭法介入電業自由化秩序之適法性問題。首先,以不同電業自由化模式對應前開聯合行為爭議背景,呈現後續討論之事

實基礎。其次,透過《公平交易法》第46條法律位階、立法意旨、審查觀點之全面探討,嘗試為該條文相對抽象規範內同提出層次化之審查架構,以為法制面討論之大前提。審查架構依序包含規範衝突類型化、審查密度、審查基準等三道檢驗層次。為綜合比較《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範與電業自由化相關規範適用於我國電力產業之效果。本文先分析民間獨立發電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關係是否具備競爭關係,以確認適用聯合行為之實益與適法性。繼而,本文依所提出《公平交易法》第46條審查架構全面檢視電業自由化相關規範是否牴觸《公平交易法》立法意旨。確立保障長期購售電契約、維持電力躉售關係非競爭性乃電業自由政策得以持續推進之基礎,此

類政策手段所促進之經濟效益無法為競爭政策取代或彌補。聯合行為規範之介入不僅無助於擴大市場規模、增加競爭者數目、降低市場集中度、降低市場進入障礙、提升消費者利益或降低交易成本等成果,更抑制產業自由化相關規範所達成之經濟成效。基此,本文認為於單一買方模式之電業結構下,聯合行為規範不應介入民間獨立發電廠與電力獨買事業之交易關係,否則將抑制自由化政策持續引進民間獨立發電廠之成效,妨礙電業主管機關引導電業邁向下一階段自由化。

戰後初期台灣電力事業之研究(1945-1949)

為了解決停電公告新北新莊的問題,作者郭俊蔚 這樣論述:

論文提要 本文的內容除了緒論與結論之外將分成三章,第一章所要探討的內容先從台灣工礦事業的接收講起,歷經中央與地方的資源爭奪後,到公營事業體系的成立。其次是討論戰後台電的接收監理,期間包括日人資產的接收狀況、接收人員背景、接收工作的準備、電力監理委員會的職權以及監理工作內容等。最後則是過渡時期電力設備的緊急搶修、維修過程遭遇到的困難和監理時期的成果。 第二章的主要切入點放在台電的成立與初期經營過程。首先從台灣電力接管委員會的成立開始,論述台電公司的成立過程,以及營運方針的制定。接下來由成立初期的幾項經營政策談起,包

括前會社的資產處理、日人留用遣返過程、人員招募政策、初期的營運成果等,分析台電這些經營政策的影響與意涵。最後是成立公司之後的電力重建過程,主要是關於硬體與設備層面的建設過程。 第三章是討論自接收以來電力事業與台灣的發展。討論方向分為電力與台灣社會、電力與1949年後的台灣發展;前者以二二八事件與民報為媒介,藉此觀察戰後初期台電與民間社會的互動情形。後者是省政府成立之後的台灣情勢轉變與對台電的影響,這個部份將以陳誠治台時期作為主要論述中心;討論在國內外情勢以及政府政策改變下,對台電的影響與應對之道。最後是綜合探討電力事業自接收成立以來的成長與對台灣產業復甦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