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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址 登記合法嗎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沈明欣寫的 我的智慧,我的財產?:你不可不知道的智慧財產權(修訂三版) 和沈明欣的 我的智慧,我的財產?你不可不知道的智慧財產權(修訂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三民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陳珞嫣的 我國寵物殯葬管理法制之建構與實踐:以各縣市自治條例為例 (2021),提出借 址 登記合法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寵物、寵物殯葬、動物權入憲、動物保護、動物火化設施。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 鍾秉正所指導 江峰碩的 同婚專法施行對我國國軍人事法制之影響 (2020),提出因為有 同婚專法、同性婚姻、出櫃、性別平權、人事法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借 址 登記合法嗎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借 址 登記合法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的智慧,我的財產?:你不可不知道的智慧財產權(修訂三版)

為了解決借 址 登記合法嗎的問題,作者沈明欣 這樣論述:

  絞盡腦汁榨出來的智慧結晶,若因為不懂法律不小心變成他人的財產,   那真的是有苦無處講,只能一把辛酸淚往內吞。   但是時代不同了,身為創作人要知道:   知識就是力量,懂得法律的人才能好好的保護自己的創意!   讓腦內的IDEA真正變成有價值的黃金!   ◆ 本書按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與營業秘密法四大主題分段落   ◆QA單元形式呈現,從常見的疑難雜症切入,讓讀者輕鬆查找解答   ◆可愛的漫畫插圖與舉例,讓讀者輕鬆跨越枯燥法條的高牆   ◆單元附有契約範例,讓讀者知道原來智財契約要具備那些要素   1.本書配合下列最新法規修訂:   ◆ 著作權法105年11月

30日   ◆ 商標法105年11月30日   ◆ 專利法106年1月18日   2.作者以實例問答方式撰寫,查找方便、容易理解,輕鬆解決生活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3.本書另檢附商業交易中常見的各式智慧財產權契約範例,包含智慧財產權的讓與契約、授權契約及和解契約書,讓讀者有實際範例可供參考運用。更以專文討論在面臨智慧財產權官司時,原告或被告應注意之事項,如此將有利當事人於具體案例中作出最明智之抉擇。

我國寵物殯葬管理法制之建構與實踐:以各縣市自治條例為例

為了解決借 址 登記合法嗎的問題,作者陳珞嫣 這樣論述:

由於近年少子化,現代人漸漸地將寵物取代小孩子的地位,寵物在現代人的心中地位已超過早期為看家、農作物看守之性質,進而演變成部分現代人主要的心靈寄託,寵物不論食、衣、住、行、育、樂,在我們心中之地位幾乎已經擬人化,而這樣的心態轉換,當然也勢必會從人性出發去思考動物權的保障,然,動物跟人一樣,從誕生、生病再到死亡都是需要以人性為出發點為考量,而設有相關配套措施。而擬人化後隨之而來的就是必須面臨傳統法學與道德的挑戰,早期所制訂之法規係以當時的時空背景所研擬,例如民法仍將動物視為物之條文,從而間接導致殯葬這塊政府現在屬於較為被動的角色,隨著對於動物善終的方式愈來愈受現代人的普世價值改觀,除了台中已經有

完整的寵物殯葬條例以外,許多城市也都已經開始著手擬訂以及規劃寵物殯葬之善終法規。寵物殯葬業者負責寵物身後事,提供樹葬、火葬,有的還設立祭祀神壇,但是因為目前寵物依舊定位不明,導致相關規範並無完整規範使人民以及業者遵循。自1970年代以後,對於動物的提倡議題有很多,包括動物的道德考量以及動物的感知能力都已經是不可忽略的一部分,但是因為定位不明所以導致動物大體之處置無統一標準、管道也無法規可依循。目前僅有地方政府自訂寵物或是對於流浪狗之善終方式較為人道的;但是依上述提及的善終方式,一直以來中央並沒有真正的正視這個問題。因此,本文盼望可以藉由比較外國法來增加台灣對於寵物殯葬的啟發,分別為以下三個建議

作為方向之探討:一、動物權入憲及寵物之法律地位、二、寵物殯葬用地應由中央政府訂定統一之標準、三、寵物殯葬設施之空汙管制,進而成熟台灣對於寵物殯葬之法規。

我的智慧,我的財產?你不可不知道的智慧財產權(修訂二版)

為了解決借 址 登記合法嗎的問題,作者沈明欣 這樣論述:

  1.配合下列最新法規修訂:   ◆ 著作權法 105年11月30日   ◆ 商標法 105年11月30日   ◆ 專利法 106年1月18日   2.作者以實例問答方式撰寫,查找方便、容易理解,輕鬆解決生活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3.本書另檢附商業交易中常見的各式智慧財產權契約範例,包含智慧財產權的讓與契約、授權契約及和解契約書,讓讀者有實際範例可供參考運用。更以專文討論在面臨智慧財產權官司時,原告或被告應注意之事項,如此將有利當事人於具體案例中作出最明智之抉擇。  

同婚專法施行對我國國軍人事法制之影響

為了解決借 址 登記合法嗎的問題,作者江峰碩 這樣論述:

鑒於我國前於民國108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以下稱本法),促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法制化之國家,亦是全球第二十八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國家。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截至去年5月底,也就是開放登記約1年以來,計有約4,021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其佔了期間人口總結婚對數中3.03%,與修法前之同性伴侶相比,雖已有所進展,惟仍顯示出有很大成長空間。綜觀現今社會制度,由於婚姻與家庭關係建構在社會制度之下,是一項重要社會機制,也是人與人之間互動關係,其所涉及面向涵蓋十分廣泛,可以探討領域也相當繁雜,因此同性婚姻之窒疑短時間難以獲得其解決之道。由於我

國軍人和警察因平時保家衛國、維護社會秩序,其所呈現形象皆強調陽剛、堅強的一面,平時形象若是呈現陰柔或展現出不一樣特質,就有可能遭受異樣的眼光,甚至影響其工作能力,因此同性婚姻在軍、警環境中,很難順利推展下去,在本法施行之下,更別說要其公然出櫃,恐怕須承受更大社會輿論壓力,這對當前的同性伴侶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之情況。其中針對國軍的部分,國防部雖然第一時間強調按照「依法行政」原則,本法之適用秉持著一切依法實施,且尊重國家當前重要政策,甚至破天荒開放同性人員報名軍種聯合婚禮,不過仍有同婚新人迫於社會輿論壓力,主動退出聯合婚禮,以避免引起不必要之紛爭,由此可見「性別平權」之部分,在軍、警團體中仍難以全

面落實執行,雖然同婚法律已通過,仍有執行面上之窒礙,相信仍需要經過磨合及調適期,故藉此探討該本法施行後,對於國軍內部管理及人事法制層面,所涉及個人權益等面向影響程度,進而探討現有國軍人事法制是否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