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解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保險解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棟寫的 會計學精修(上冊)(增修版) 和葉啟洲的 保險法實例研習(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帶病投保,撐過兩年,保險公司會理賠?也說明:「已經有的病史就先不要告知,過兩年後再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就會賠! ... 其實,正確說法應該是「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約」,這是根據保險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東海 和元照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邢振武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研究-以解約金之強制執行為中心 (2020),提出保險解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要保人終止權、受益權、保單借款、介入權、人壽保險豁免規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林勳發、羅俊瑋所指導 黃俊諺的 論人身保險契約權利於破產財團之歸屬-以台日兩國制度比較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破產財團、人身保險金請求權、保險解約金、介入權、自由財產擴張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解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買保險前最好多考慮3分鐘,因為解約保單會有這些後果則補充:通常只有具備「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才有解約金(註1),例如:傳統壽險、年金險、投資型保險等。如果是純保障型保險,如醫療險、意外險等等,是沒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解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會計學精修(上冊)(增修版)

為了解決保險解約的問題,作者林棟 這樣論述:

  本書由林棟老師完全按照考選部公布最新會計理論修訂成最新最吻合現今考試趨勢的專書,將所有命題要點彙集成上下兩冊,內容屬中級會計,適用於高普考、各類三四等特考、會計師考試等。本書內容架構完整,內容新穎、深入淺出,共分為十六章,由最基本之初會員理推論至高深之中會理論,協助您充分了解會計學之來龍去脈。   本書各章節前的「重點整理」讓您快速掌握應試訣竅,再附上各章節後的「本章最新試題彙編」掌握自身弱點及最新命題趨勢,再輔以「完整釋例」讓您充分了解,加深對考題的應變能力;有別於其他家出版社的編排與絕對精實的內容,讓您在準備考試時充滿信心,面對不同考題皆能舉一反三,輕鬆迎戰。

保險解約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保單規劃#孤兒保單#保險解約#減額交清
有些人發現自己買的保險「高保費、低保障」,遇到不適合的保單時該怎麼處理呢?這次分享三種簡單的方法,希望大家能處理掉目前不合適的保單,更好的去規劃自己的保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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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大家好~這次要分享三種處理不適合保單的方法!
00:52保險也有鑑賞期?
01:45解約跟取消扣款差在哪?
02:44保費負擔太高該怎麼辦?
08:08變成孤兒保單怎麼辦?
08:41保險筆記本?
10:01蕾咪想知道~目前手上有幾份保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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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研究-以解約金之強制執行為中心

為了解決保險解約的問題,作者邢振武 這樣論述:

就人壽保險而言,其最為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係保障被保險人或其遺屬之生活,使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可受領保險給付,以維持其經濟生活。因此若保險契約之相關法律關係有所變動,如保險契約遭債權人為強制執行,而導致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法行使相關保險契約之權利或受領保險給付時,將對其生活產生相當之影響。於未發生保險事故前,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否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為強制執行,實為近年來我國執行實務上熱門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亦曾多次以保險契約權利之強制執行為討論命題,而司法實務上對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強制執行,採肯否立場者皆有之。觀實務見解之所以相異,實來自於對

保單價值準備金和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其性質上之理解有所不同。事實上,債權人聲請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真意,應係執行債務人對保險人之金錢債權,如要保人依保險法第 119 條規定得主張之解約金債權。故關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之爭議,實須以解約金債權為中心,加以探究其法律性質與得否作為執行標的之適格性。要保人之解約金債權得否強制執行,除涉及法律性質之問題外,其核心問題實涉及債權人、要保人(債務人)與受益人間之利益衝突。參照德國與美國之法律制度,其立法模式均係傾向其中一方利益優先受到保護,再藉由相關規範之訂定,以兼顧另一方權益之保障。就此,因我國現行法律目前並無明文規定可否就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

行,本文希冀能藉由觀察我國司法實務動向,並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及相關學說見解,探討解約金債權是否適於強制執行,並提出於得否執行之價值抉擇下,所應考量之因素,進而探尋出得以兼顧各方利益保障之衡平方式。

保險法實例研習(五版)

為了解決保險解約的問題,作者葉啟洲 這樣論述:

  本次改版增列特約條款的說明,以及人壽保險解約金強制執行問題的發展。   案例性的教學法,對於學習極具啟發性,輔以相關學理的介紹和實務判決的印證,對於學習效果有極大的幫助。   本書之撰寫係以法律系學生及實務工作者為主要對象,除講述保險契約法之基本原理之外,更蒐集整理相關案例及判決見解,俾便讀者得以掌握保險法學理在實際案例上的運用成果。   部分法律爭議係源自現行保險法立法上的缺失,本書提出修正方向或具體條文之建議。   討論的範圍,包含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案例選擇,多以國內實際發生案例為主,部分案例則基於說明上的便利而將實際案例予以簡化或改寫。   本書整理大量保險法判決

見解,除可作為法律系學生的學習素材外,也適合作為實務工作者處理保險案例的輔助工具。 作者簡介 葉啟洲   現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博士候選人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五版序 初版序 使用說明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保險之概念與分類 壹、界定「保險」概念的重要性/4 貳、保險的要素/6 參、保險的種類/19 第二章 保險契約之性

質 壹、雙務契約/30 貳、不要式契約、諾成契約/31 參、最大善意契約/39 肆、附合契約/45 第三章 保險利益 壹、意 義/72 貳、功能(作用)/73 參、學說發展/74 肆、適用範圍/78 伍、分 類/79 陸、存在對象/88 柒、存在時點/90 捌、變 動/91 第四章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 壹、保險契約當事人/96 貳、保險契約的關係人/98 參、保險輔助人/111 第五章 要保人之義務 壹、給付保險費/119 貳、告知義務/136 參、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173 肆、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186 伍、救助義務/194 陸、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198 柒、協力義務

/203 第六章 保險人之義務 壹、危險承擔/208 貳、負擔必要費用/239 第七章 保險代位 壹、立法理由/245 貳、適用範圍/247 參、要 件/253 肆、效 力/260 第八章 複保險與再保險 壹、複保險/267 貳、再保險/299 第二編 各論 第九章 火災保險 壹、概 說/316 貳、種 類/316 參、承保之危險/318 肆、保險損害/321 伍、契約之履行與終止/324 陸、其他險種之準用/329 第十章 責任保險 壹、概 說/334 貳、一般責任保險/336 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352 第十一章 保證保險 壹、概 說/398 貳、誠實保證保險/400 參、確實保證保險

/413 肆、保證保險與保險代位/415 第十二章 人壽保險 壹、概 說/418 貳、人壽保險之種類/419 參、道德危險之防止/420 肆、契約效力的特別規定/434 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益保障/443 第十三章 其他人身保險 壹、健康保險/449 貳、傷害保險/458 參、年金保險/492 主要參考書籍/495 五版序   本書第四版出版至今,保險法關於契約法部分並沒有進行修正。不過,筆者仍然決定酌予修正改版,主要原因是要將「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此一重要議題,摘要地寫入本書。過去一直沒有把這個單元寫入的原因,在於特約條款雖然在實務上廣為運用,但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過於陳舊,無

法跟上比較法與學說上的發展。筆者原本計畫完成相關的法律修正建議後,再納入本書。但學校的教研事務繁雜,若要照原本計畫完成再撰寫,可能遙遙無期。鑑於特約條款在實務上的重要性,以及保單條款中隱藏性義務的普遍存在,對於要保人權益的潛在威脅不小,筆者便調整計畫,先將相關基本概念寫入(第五章),以供讀者參考。   其次,近年來關於人壽保險解約金能否成為強制執行標的的問題,實務與學說上爭議甚烈。此一爭議涉及解約金是否為附條件債權的基本認知,本書前版雖已略加敘述,但仍有補充說明以及加入新近實務見解與文獻的必要。   在熱愛的學術研究工作上可以走到今天,要感謝的人太多。除了要感謝上蒼賜予這個機會之外,我親愛

的家人,是我繼續向前走的最大動力和精神支柱!再次感謝來到我生命中的每一個人! 葉啟洲 謹序 2017年1月,於台北木柵

論人身保險契約權利於破產財團之歸屬-以台日兩國制度比較為中心

為了解決保險解約的問題,作者黃俊諺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的進步以及因應消費者之需求,人身保險之發展日趨完善,各類險種亦隨之增加,而使得人身保險之保單滲透度居高不下。然而,近年來因金融風暴、卡債風波等因素之影響,破產人於宣告破產時若發生保險事故,該人身保險金請求權可否為扣押之客體,而可否歸屬於破產財團,為近來廣為熱烈討論之焦點。 日本歷經1990年泡沫經濟之衝擊至今,聲請破產之案件並不少見,而破產人所有之人身保險金請求權,究其應否歸屬於破產財團,尚且人身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可否解約而得成為扣押之對象,日本實務與學說近來有相關之探討。於21世紀初,日本修訂保險法與破產法,使得破產人所有之人身保險金請求權或該人身保險契約之處理得到一定

之解決方式。再者,對於破產人與債權人間之公平性,日本於保險法與破產法增設介入權制度與自由財產擴張制度,藉以避免人身保險金請求權與解約金皆歸屬於破產財團,而賦予破產人得以救濟之手段,法院能依據個案情形彈性地處理當事人間之利益分配。 藉此,希冀對照日本之立法例與相關實務判決,就人身保險金請求權以及保險解約金應否扣押、破產後之歸屬以及破產人之救濟制度予以分析比較。我國於歷經卡債風波後,新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中設有自由財產擴張制度,故可藉由我國實務上之案例,藉以觀察債務人進行清算程序後,該人身保險金請求權或者人身保險契約之處理方式,是否符合雙方當事人間之公平。據此,本文將以日本法與我國法作為

研究之核心,就相關立法例與實務學說加以探討,藉以剖析人身保險金請求權以及保險解約金於破產財團之歸屬與破產人之救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