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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查身分證字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宏澤寫的 命名之寶 成功姓名學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成功大學 公共衛生研究所 李中一所指導 邱孟君的 母親慢性疾病與新生兒先天性心臟病的相關性 (2014),提出人名查身分證字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先天性心臟疾病、母親慢性疾病、危險因子、世代研究、流行病學研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研究所 陳立夫所指導 李志殷的 台灣光復初期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台灣光復初期、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土地總登記、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土地登記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人名查身分證字號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人名查身分證字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命名之寶 成功姓名學

為了解決人名查身分證字號的問題,作者林宏澤 這樣論述:

   ~ 史上第一本擁有詳細取名字適用性分析的姓名學書籍 ~   三十三年經驗名師經典之作,最優質的命名哲學!  完全以中華文化為依據,提供筆劃數理、中文字理、生辰八字三大主軸兼顧的最佳命名策略   獨家精選600個中文字,字性、適用性分析,易學實用,讓你放心挑出好名字  提供最完整生辰八字檢測技術,教您刪除外格排算正確筆劃格局,取名不犯沖、好運跟著來! 本書特色   一、與前三本姓名學著作一脈相傳,以固有「三元思想」正式確立標準姓名格局:天格、人格、地格、總格,其中人格分內外,在外者定為「社交運」;在內者定為「家庭運」。去除了不合理的「外格」。   二、本書的命名方法係以滿足人類追求成長

與成功的需求為目標。   三、從心理學角度分析那些名字是出於長輩的期望以及特殊心理動機而命名的,此項分析讓讀者朋友恍然大悟原本許多名字是這樣來的。   四、收錄了大約六百個中文字的字性分析,融合了筆者三十三年的學經歷以及運用姓名學天龍八部的內涵分析常用字以及部分特殊字的字義、字性、適用性,這些資料是獨家創見,靈驗度極高,非常珍貴,首度公開讓大家分享。   五、命名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不能與八字相沖,本書特別專章詳細介紹嚴密檢測的方法,並且提出簡易排八字的方法,讓讀者朋友能夠自己排出八字,然後按照書中指示做檢測。   六、本書除了介紹個人命名的方法以外,也提供公司行號命名的方法。   七、八

十一靈數除了可運用於姓名學與公司行號命名之外,本書特別介紹由八十一靈數延伸出來的「日常生活的數理應用」,包括身份證號碼占算法、手機門號選號法、市內電話選號法、汽機車牌號選號法。這些日常周邊數理能夠輔助姓名讓大家更加平安順利。   八、依據專家研究,天然礦石可將人體的負向磁場轉變為正向磁場,使人體加強能量,筆者將此特點結合「八十一靈數」與「姓名數理」的奧秘讓讀者朋友能夠找出屬於自己的「愛情吉祥物」和「增財吉祥物」。這些吉祥物配合好名字讓大家愛情順利,婚姻美滿,財運通順。   九、很少人知道十二生肖的由來,本書特別以說故事的方式闡述十二生肖的由來與真相,讓社會人士了解十二生肖正確的用途,其實不是用

來命名的,只是「十二地支」的代稱而已,如同一個商品的「商品代號」,如此而已,正確使用方法必須轉換為「地支」,然後命名時避開沖剋,方為正途,同時希望台灣人命名及早回歸「人本主義」。   十、本書內容非常豐富,總共具備九項功能:嬰兒命名、成人改名、公司行號命名、身份證號碼占算法、手機門號選號法、市內電話選號法、汽機車牌號選號法、愛情吉祥物、增財吉祥物等。 作者簡介 林宏澤 老師   專業命理師,一九五五年生,新竹市人,大學企業管理系畢業。中華民國星相學會執業會員,曾任該會第十二屆命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現為宏澤命理哲學館負責人。   專門從事命理研究、服務、寫作、教學、提高合理性與準確度等工作,將所學

的企業管理理念擴充到「人生管理、命運管理」,將人生命運灌注了許多新的詮釋與智慧,追求的是人生要過得更豐實,到今年為止已經研究命理三十三年。 經歷  中華民國星相學會永久會員、榮譽會員  中華民國星相學會第十二屆命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方文化生活資訊講師  子平八字觀象心法創始人  中華道統姓名學創始人 命理服務項目  嬰兒命名、成人改名、公司行號命名、八字算命、八字批命、擇日、陽宅、購屋顧問、八字姓名學專業傳授 命理服務地區  全國各地、美國、大陸、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 著作  算八字好簡單  取用神好簡單  E世代姓名學  打開姓名學視窗  國寶級姓名學  無極的智慧   林宏澤老師命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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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慢性疾病與新生兒先天性心臟病的相關性

為了解決人名查身分證字號的問題,作者邱孟君 這樣論述:

背景:先天性心臟疾病的預防受限於危險因子的認知不足所以仍有阻礙。先前研究發現某些無法改變的危險因子,包括辨認出影響特定型態的先天性心臟病的基因異常與先天心臟病的發生有關,但比率至多只占15%;而對於可改變的危險因子,如環境暴露(如母親肥胖、罹患糖尿病等)影響等之認知與預防仍然有限。目前文獻顯示,母親肥胖、產前罹患糖尿病、癲癇、先天性心臟病會增加新生兒罹患先天性心臟病的機會。然而過去研究受限於樣本數不多,殘餘干擾因子影響等因素,研究證據有限,此外,母親吸菸、罹患高血壓、結締性組織疾病、甲狀腺疾患、是否與先天性心臟病有關,則是尚未有一致結論。目的:本研究建置「台灣婦幼衛生主題健康資料庫」進行母親

慢性疾病與新生兒先天性心臟病相關性之分析,包括分析新生兒先天性心臟病的盛行率,以及探討母親慢性疾病與新生兒先天性心臟病間之關聯性。方法:本研究將採用回溯性世代追蹤研究,使用台灣2004-2011年的出生登記檔、出生通報檔,比對健保資料,分析新生兒先天性心臟病的盛行率,並以布阿松迴歸分析檢定先天性心臟病盛行率之年代趨勢。本研究利用廣義估計方程式利用邏吉斯迴歸納入母親、新生兒的人口學特性及母親慢性疾病後得出新生兒罹患全部先天性心臟病、複雜嚴重型先天性心臟病、簡單輕微型先天性心臟病調整後勝算比及95%信賴區間。最後再計算族群的可歸因危險性百分比,得知若消除先天性心臟病有關的危險因子後有多少比例的疾病

發生率可預防。結果: 2004-2010年研究樣本數共1,387,650名新生兒,共有27,240名新生兒在出生後1年內罹患先天性心臟病,盛行率為每19.63/1,000活產新生兒,排除〈37週的開放性動脈導管後,全部先天性心臟病盛行率為16.92/1,000活產新生兒,複雜嚴重型先天性心臟病盛行率為1.35/1,000活產新生兒,簡單輕微型先天性心臟病盛行率為16.57/1,000活產新生兒。使用廣義估計方程式做進一步的複迴歸分析發現母親罹患先天性心臟病(Adjusted odds ratio(AOR)=5.77)及第二型糖尿病(AOR=2.45)與新生兒罹患複雜嚴重型先天性心臟病有顯著相關

。多種母親慢性疾病及吸菸行為與簡單輕微型先天性心臟病有關聯。其中關聯性最高且有統計顯著意義的為母親罹患先天性心臟病(AOR為2.68),次之為母親罹患第二型糖尿病(AOR=2.23),接下來依序為第一型糖尿病(AOR=1.83)、母親吸菸(AOR=1.68)、高血壓(AOR=1.29)、貧血(AOR=1.26)、結締性組織疾病(AOR=1.24)、情緒性障礙(AOR=1.23)。結論:本研究發現影響簡單輕微型先天性心臟病的顯著危險因子較複雜嚴重型多,高齡(〉35歲)母親及罹患某些慢性疾病都會影響簡單輕微型先天性心臟病的發生,而受限於複雜嚴重型先天性心臟病的樣本數較少,因此影響先天性心臟病的危險

因子還有待未來研究繼續探討。本研究所得出的母親慢性疾病與新生兒先天性心臟病的關聯性,期望研究結果的訊息,可以做為產前檢查等改善生產結果措施之參考。

台灣光復初期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之研究

為了解決人名查身分證字號的問題,作者李志殷 這樣論述:

日本統治台灣期間,所施行之地籍管理(土地登記)制度,曾數度更迭;其關於物權變動之效力,自一九二三年日本民法施行後至台灣光復止,係採意思生效主義,土地登記制度係採任意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要件(契據登記制)。然台灣光復後,有關土地登記制度自應改為適用我國土地法制。我國物權變動係採登記生效主義,土地登記制度係強制登記。 於台灣在日治時與光復後不同土地登記制度之情形下,其制度銜接之實情如何?乃為本文論敘之重心。 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在台灣光復初期,對於台灣土地法制之銜接,係以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為之,並將其視為依我國土地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土地總登記)。而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為辦理土

地權利憑證繳驗時,使台灣人民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有所依循,曾於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五日發布所有土地權利人應依限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登記公告,規定:自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日止,在此一個月期限內,無論公有、私有土地,凡已取得關係土地上各種權利之團體或個人,各應填妥申報書,並檢齊有關土地權利憑證,持向土地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此外,並於嗣後發布初期清理地籍實施要點、台灣初期清理地籍圖籍檢查收件審查須知等主要行政命令及下達許多補充性之職權命令。 事實上,台灣行政長官公署依前揭等行政命令,所辦理之地籍清理,係違反當時土地法相關之規定。因此,當地政署察覺時,旋即代電台灣行政長官公署

,要求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應先將冊籍之整理與抽查、土地權利之清理及土地總登記等三項業務,擬定辦法送地政署或呈行政院核定後,才可實施。嗣後,行政院纔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日發布台灣地籍釐整辦法,用以作為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辦理台灣地籍整理之依據。然本辦法並未對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程序、期限、應繳附憑證種類等實體事宜,有所規範。是故,行政院另於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七八○次會議通過台灣省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辦法,台灣行政長官署隨即於同年五月二日發布施行。值得注意者是,在該辦法發布施行時,台灣地區有關自然人權利憑證繳驗,審查工作已告完畢,部分縣市正進行至土地權利公告接近完成之階段;且亦有部分

縣市,已完成登記工作。 又,由於台灣光復初始,接收工作及有關日常行政工作,相當繁重,並由於大陸國共內戰方織,在物資及人力上都相當吃緊,因此不論大陸或台灣地區,時局均處於動盪狀態,也因此無法如承平時期,於充分準備後,再行開辦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事實上,政府在開辦前,對台灣既有之土地登記制度及物權變動法制未曾有深入瞭解,致未針對大陸與台灣土地登記制度及不動產物權之不同處,在辦理權利憑證繳驗時,制定過渡辦法,以資銜接;開辦時,又有人員素質不足、語文隔閡、法令不完備及法令變動太快等問題。在前敘情形下,勉強辦理之結果,造成土地登記總簿之記載相當紊亂,有以日治時期□耕權及賃借權等非我國法定物權為登

記者,亦有將不合我國法律規定之權利主體予以登記者,如祭祀公業、神明會、會社、財團及組合等,甚至有將台灣總督府登記為權利主體之情形產生;又,對於登記名義人之住址,亦有未記載或記載不全等情形。此外,更有將台灣人民私有土地所有權收歸國有之情形發生。也因此,有關土地權利憑證繳驗衍生之爭議,於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完成後,不斷在行政部門及法院浮現;甚至許多爭議延宕至今日,仍無法解決。 總之,政府於光復初期所辦理之土地權利憑證繳驗,雖釐正台灣地區之產權,並確立我國於台灣地籍管理(土地登記)之制度;但相反地,由於如上所敘因素之影響,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之結果,進而對某些日治時期擁有土地財產權之台灣人民,

造成不當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