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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注意!認識10種常見詐騙手法,避免掉入詐騙陷阱! | 嬰兒與母親也說明:部分「假交友」案件為被害人單純以交友為前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互相 ... 詐騙集團駭入資安防護不足之電商或電商委託之系統商資料庫,竊取消費者個 ...

中央警察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謝文彥所指導 池晉煒的 竟是一場空:網路愛情詐騙被害歷程之研究 (2021),提出交友跨境電商詐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詐騙、愛情詐騙、被害歷程。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紹斌所指導 李麗芬的 兒童及少年線上隱私保護之法制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兒少保護、線上隱私、兒少個資、兒少網路安全的重點而找出了 交友跨境電商詐騙的解答。

最後網站什麼是Catfishing ? 從三部網戀影片,看現實世界裡的網路愛情騙!則補充:「Catfish」 這個單字原意是「鯰魚」或是台灣人較為熟悉的「土虱」,2010 年因為一部追蹤身份詐欺的同名紀錄片而衍伸出「網路交友詐騙」的新定義。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交友跨境電商詐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竟是一場空:網路愛情詐騙被害歷程之研究

為了解決交友跨境電商詐騙的問題,作者池晉煒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國內在網路詐騙犯罪領域的相關研究中,對於透過網路進行之愛情詐騙,鮮少提及或討論。是故本研究以國內外先前網路詐欺研究之基礎,配合日常活動理論與生活方式暴露理論,採半結構式深度訪談之方法,對國內網路愛情詐騙被害者之被害歷程,進行質化個案訪談。以立意抽樣之方式,針對5名被害者進行訪談,根據訪談所得之內容,透過分析個案間被害歷程,建構出網路愛情詐騙之歷程圖,並提出適當建議。本研究發現,在基本資料及狀況方面,被害者均為中高齡女性,具有善良、無心機、易於相信他人等特質,且防詐意識薄弱,而其陷入網路愛情詐騙被害,似與感情生活不美滿有關。在日常生活型態方面,被害者生活型態與人際關係單純,且非網路重度

使用者。在被害歷程方面則可分為六階段:初相遇、初步認識、深入了解、愛戀與承諾、詐騙錢財、剩餘價值利用。一開始被害者均對詐騙集團所塑造或假冒之形象相當傾心,而後關係進展迅速,被害者均會遭遇對方動之以情及誘之以利兩種方式,並搭配假冒之重要配角(聯合國等)詐騙錢財,被害者羞於開口向同住親人求助。在被害者發覺遭詐時之情境與發現遭詐後之狀況方面,被害者均經由家人或朋友點醒或陪同報案,發現遭詐當下均充滿負面情緒,遭到詐騙後經濟狀況均有出現困頓。在防詐之作為、回應與建議方面,被害者對網路交友平台與金融機構較無建議,另建議執法單位可更加重視並加強詐騙案件之查緝,社政單位可提供被害者輔導與協助。最後,研究者依據

本研究之結果提出以下建議:與他國執法單位建立長期跨境合作查緝機制、執法單位與網路社群平台或通訊軟體系統商合作、建立通報機制並主動積極提供被害者相關諮商與輔導、進行男性被害者之研究並比較性別間被害歷程之異同。關鍵字:網路詐騙、愛情詐騙、被害歷程

兒童及少年線上隱私保護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交友跨境電商詐騙的問題,作者李麗芬 這樣論述:

網路已成為兒童及少年休閒、交友、購物、表達意見的主要管道,又因網路使得個人資料之收集、處理與利用更為容易,但兒少在資訊、經驗、人格成熟度較成年人不足,致遭受不當侵害風險較成年人為高,故有些國家或國際規範已對兒少線上隱私保障有特別規定。本文期借鏡相關國際公約、規範與他國立法例,並與我國相關法規進行比較,進而形成政策建議並提出具體修法建議。 本文研究方法採文獻分析法、個案訪談法及比較法研究,除收集國內外與本文相關之專書、學術論文、研究報告、網路資料等資料外,亦訪談三個民間團體之資深工作人員,呈現實務現況,以補文獻之不足。在比較法研究方面則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條例與

美國、英國等二國立法例,與我國現行相關法,如個人資料保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法規進行比較分析。 無論國際規範與美英立法例,對兒少線上隱私均有特別的保護規範,十分值得我國參考與借鏡,故本文提出以下幾點修法建議:兒少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之事項,應由國發會主政為宜;地理位置、網路識別碼及聲音,對兒少安全造成風險較高,應明列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應訂定兒少同意年齡,原則訂於年滿 13歲,例外最高年齡不超過 16 歲;蒐集、處理及利用未滿同意年齡之兒少之個人資料應是先取得其父母之同意;父母可審閱、撤銷同意、刪除其小孩的個人資料,並代兒少行

使當事人之權利;應通知其父母從兒少那裡蒐集到那些個人資料,及使用或披露兒少個人資訊之做法;蒐集與保存兒少個人資料應以兒少的最佳利益應為首要考量,並以最小個人資料之數量為原則;禁止以參與遊戲、提供獎勵為條件等方式,要求兒少揭露超過一般合理需要之個人資訊。 最後,本文亦發現不僅兒童或少年,其家長及老師對個人隱私認知十分不足,也輕忽可能產生的傷害,置兒少於風險中而不自知;但目前校園、社區均十分缺乏相關的教育宣導,故教育部與衛福部,當然還包括業者,應儘快推動相關教育與宣導,以提升兒童及少年、家長及老師對隱私保護之認知。